
设立应经省级主管部门许可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一大“痛点”是上位法依据不足,而且法律位阶偏弱,典当行自不例外。现行最主要的规范依据是《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第8号令),其法律位阶是部门规章。此外,还包括:《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商务部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商建发〔2011〕49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等一些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出台了“地方金融条例”的个别省(市),还有地方性法规可参考(表1,附件一)。
表1 目前出台的地方金融条例情况
典当行的设立属于行政许可,该项许可经历了诸多变迁,其历史沿革情况可参考表2。
表2 关于典当行许可及主管部门的历史沿革情况
经营行为应符合规则要求
经营行为合规是典当行业务合规的重要内容,具体体现为以当物、当票、金额费用、当期为载体的一系列经营规则;总体层面则要求典当行定点、直接营业;亮证经营;遵循一般商业行为准则;配合监管等。比如,《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检查典当企业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履行告知义务。”需要说明的是,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核发于2020年9月13日被《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关于典当行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规定、《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二十条关于在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检查典当企业是否在经悬挂《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监管制度也有变动。因此,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三证齐全的情况下,典当行才能开展典当业务活动的亮证经营规则发生了变化。
设立典当行操作指引
典当行设立可从设立条件、设立流程、申请设立中需要提交的材料三个方面把握。
一、设立条件
总体上,设立典当行要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的一般要求,同时要符合典当监管的相关规定。概括起来为“有钱、有人、有物、有章程、有制度”。
1.关于“有钱”
典当行的设立要求实缴注册资本,实行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且要求注册资本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同时,《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出资人应
节
设立典当行操作指引
典当行设立可从设立条件、设立流程、申请设立中需要提交的材料三个方面把握。
一、设立条件
总体上,设立典当行要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的一般要求,同时要符合典当监管的相关规定。概括起来为“有钱、有人、有物、有章程、有制度”。
1.关于“有钱”
典当行的设立要求实缴注册资本,实行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且要求注册资本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同时,《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出资人应出具承诺书,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他人资金入股。
表4 设立典当行注册资本限额
典当业务
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出资方式
一般
300万元
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不包括: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房地产抵押典当
500万元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
100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未来典当行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可能会提高。参考2011年5月6日《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典当行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并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财产权利质押或者不动产抵押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未来国务院或银保监会出台新的典当规则时,提高准入门槛将是大概率事件。
需要注意的是,典当业务人员,在国家职业分类中属于第四大类“商业、服务业人员”下的第一中类“购销人员”,该中类下的第四小类为“拍卖、典当及租赁业务人员”,鉴定估价师、典当业务员、其他典当从业人员即为该小类中的细类如图1所示。
图1 典当从业人员典当业务员是“从事典当物的验物、验证,确定典当金额的人员”,鉴定估价师是“对二次流通的商品、积压闲置物品、执法部门提供的罚没物品、抵债物资、抵押物品、古玩、字画等鉴估物进行鉴定,确定其真伪,并估算其价值的人
第四大类“商业、服务业人员”下的第一中类“购销人员”,该中类下的第四小类为“拍卖、典当及租赁业务人员”,鉴定估价师、典当业务员、其他典当从业人员即为该小类中的细类如图1所示。
图1 典当从业人员典当业务员是“从事典当物的验物、验证,确定典当金额的人员”,鉴定估价师是“对二次流通的商品、积压闲置物品、执法部门提供的罚没物品、抵债物资、抵押物品、古玩、字画等鉴估物进行鉴定,确定其真伪,并估算其价值的人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7月2日印发的《关于印发第六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4号),确定了鉴定估价师的国家职业标准,属于就业准入的职业,需要经过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2017年9月12日,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向社会公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明确提出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鉴于鉴定估价师未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鉴定估价师(含下设工种)的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鉴定)相应取消。该通知同时提出,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
可见,典当行的“业务准入”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客观需要的,并不是谁都可以干的。价值确定的复杂性、专业性,在客观上决定了典当行虽然是需要雄厚资本的行业,但最核心的竞争力却是能“掌眼”的人才
当物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可作为当物的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典当行不得收当财物的规定,典当经营所涉当物是有限制的,典当经营中对所涉当物须审慎。同时,参考2011年5月6日《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对当物范围的规定,当物的范围包括:
(1)应当是依法可以质押的动产、财产权利或者依法可以抵押的不动产。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质押的动产、财产权利或者禁止抵押的不动产,不得作为当物。
(3)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得作为当物。
具体而言,典当中涉及下列财物时,都不得收当: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2)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4)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5)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6)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7)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8)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同时,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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